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。具体来说,根据《收养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,而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。这意味着,一旦收养手续完成,养子女在法律上不再与生父母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,生父母也不再承担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,反之亦然
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?
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如何计算?
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如何终止?